盧森堡享有世界知名的聲譽,身為最具吸引力的司法管轄區之一,受外國投資者選擇為設立投資基金的地點。盧森堡的基金由2010年的集體投資基金計畫(UCI)的法律所監管; 盧森堡法律允許外國投資者得按照其投資計劃,設立不同類型的投資基金。如果你想在盧森堡設立集體投資基金計畫(UCI),我們的專家團隊可以提供您相關的援助。
盧森堡集體投資基金計畫(UCI)的法律架構
如果您有計劃在盧森堡設立集體投資基金計畫(UCI),以下的多個實體,可供您進行您的投資:
– 公共投資基金的資產受到所委派之管理公司的監督,因為此類型的投資基金不具備法人實體。其淨資產的最低額度為125萬歐元;
– 是具有可變資本的開放式投資公司,其可變資本必須始終等同於該基金的資產淨值。其淨資產的最低額度為300萬歐元;
– 是一封閉式投資公司,該基金的資產淨值不必等同於其資本額杜。
盧森堡集體投資基金計畫(UCI)的授權
盧森堡的集體投資基金計畫(UCI)將在金融業監督管理委員會(CSSF)的監督下運作。根據2010年12月17日公布的法律,集體投資基金計畫(UCI)在取得金融業監督管理委員會(CSSF)的授權後,得以開始其在盧森堡境內的活動。
唯有當監管基金投資活動的管理公司取得金融業監督管理委員會(CSSF)的批准,以公共投資基金(FCP)型式所設立的集體投資基金計畫(UCI)方取得正式的授權。。
根據2010年的法律的第129條,代表基金的投資基金經理人或是管理公司必須定期通知金融業監督管理委員會(CSSF),在基金成立後,資訊是否有任何的改變。
如果您需要盧森堡集體投資基金計畫(UCI)的更多信息,我們的財務顧問團隊將為您提供這方面的幫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