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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盧森堡設立風險投資基金(SICAR)

在盧森堡設立風險投資基金(SICAR)

盧森堡風險投資基金(SICAR)是由集體投資計劃法律所規範,於2004年6月啟用。風險投資基金(SICAR)公司的創立目的為針對私募股權和風險投資。當政府引介了在盧森堡設立風險投資基金(SICAR)的選項,該法於2008年推行改版,傘形公司持有許多子基金,而有限合夥會持有可變資本。

風險投資基金(SICAR)通常用於募集私募股權或風險投資,同時,在一定條件下,得以在證交所上市其股票。在盧森堡風險投資基金(SICAR)公司的投資必需滿足兩個條件:

– 須為高風險,

– 將用於發展風險投資基金(SICAR)所投資的公司之上

法律允許以不同的方式,如現代化或重組來滿足第二個條件,因此,在盧森堡設立風險投資基金(SICAR)的最大優點之一便是靈活性。

盧森堡風險投資基金(SICAR)的型式

盧森堡風險投資基金(SICAR)得以下面五種法律形式所成立:

– 股份合夥有限公司(SCA)

– 有限責任合夥公司(SCS)

– 私營有限責任公司(SARL)

– 公共有限公司(SA)

– 公共有限責任公司(SCoSA)。

不論是自然人或法人,皆允許得以在盧森堡設立風險投資基金(SICAR)。

在盧森堡設立風險投資基金(SICAR)的條件

盧森堡的風險投資基金(SICAR)並無股東數量之最大限制的相關要求。在盧森堡建立風險投資基金(SICAR)的所需最低股本為100萬歐元,且必須於授權之後的12個月內存入。另外,在公司的每一股必須支付到最低的5%。該公司必須有一個盧森堡的註冊地址,另,其名稱必須以風險投資基金(SICAR)的縮寫作結束。

盧森堡風險投資基金(SICAR)必須經金融業監督管理委員會(CSSF)的監管機關之授權。該單位將被要求草擬招股說明書,並於每個財政年度提供由獨立的審計人員所出具的年度報告。

如果您在盧森堡風險投資基金(SICAR)設立過程中需要幫助,請聯繫我們的金融專家。